鄂尔多斯的自然正义
先来说一个沉痛的案子。
事情发生在九十年代的南方某市。
有个北方来打工的小伙子,因为下班要路过一个养鸡场,于是动了歪心思,毕竟收入不高,吃的也差,偷几只鸡补补身子也不错。
有意思的是,这个养鸡场的鸡居然散养在一个大院子里,而且围墙不高,那里面的鸡一个个高大威猛,让人馋涎欲滴。
第一次,小伙子很容易就翻墙进去,鸡场里的看管也很松,他很轻松抓到了一只鸡,那些鸡呆头呆脑的,似乎并不怕人,所以很好抓。
回家炖了鸡汤,味道出奇的好。于是小伙子吃上瘾了,隔三差五就去逮只鸡。
养鸡场管理的很松散,起初没发觉有啥异常。可后来眼看着鸡越养越少,终于回过味儿来。有段时间天天派人埋伏在墙根下,终于把偷鸡的小伙子抓了个现行。
小伙子犯了什么罪?肯定是盗窃罪啊。
他总共偷了一百多只鸡,按当时的价格,一只肉鸡五块钱,总价值也就不到一千块。
顶多判一年就了不得了。
可他做梦都没想到,他偷的鸡是科研鸡,鸡种都是从美国进口的,光雏鸡的进口成本就高达每只150多块,这样算下来,案值就价值几万块了。在当年属于数额特别巨大。正好又赶上严打,结果这小子被判了个无期徒刑。
这个判决公正吗?
如果按照当时的法律,法官判的没啥不妥。
但这个判决似乎又有点不对劲。
所谓不知者不罪,这是从古到今的常识,偷鸡的这小子怎么会知道这些鸡是科研鸡?偷吃四只鸡相当于他一个月工资。假如他知道这些鸡这么贵,逮到以后有可能是重刑,我猜他打死也不敢偷。
也就是说, 法律的规定只是针对一般性情况的,但有时候难免有特殊情况,当特殊情况明显不公平的时候,就应该恢复正义的“自然性质”。
自然正义的含义在于不能违反显而易见的公平正义,即使法律的规定再清楚不过。
有时候,这种公平正义是不能通过法理逻辑推导的。如果有杠精非要驳斥此说法而引经据典,只能说他懂法律,懂逻辑,可不懂良知。
公道自在人心。而人心的公道源于长期的经验传承。
假如上边这个案子让十二个陪审员来判,我相信他一定不会被判无期徒刑的。
这次鄂尔多斯政法委点明了“紧急避险”的重要性,让这个词汇重新回归了大众视野,真要为此点赞。因为“紧急避险”也是在行使自然正义。
康德说过:这个世界上惟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心灵感到深深的震撼,一是我们头顶上的灿烂天空,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。
这里的道德法则,就是指人性里的良知。
在良知面前,任何冰冷的法律条文都得望而却步,这是任何一个文明社会的基本准则。